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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标准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参照以下标准:
  1、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建议废止。
  2、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建议宣布失效。
  3、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不相适应的,建议予以修改。
  4、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但其内容仍具有规范指导意义、需要继续执行的,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重新制定下发。
  四、职责分工
  1、省政府规章。本次清理涉及省政府规章共3件,其中:《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由省公路局负责清理;《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省水运局负责清理;《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由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清理。
  2、省政府制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执行部门负责分别清理(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3、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分别清理(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4、厅属有关单位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分别清理(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初步清理阶段(7月25日至8月31日)
  7月25日前,召开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安排清理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8月31日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所承担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工作。并结合清理出的每一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处理建议和理由,形成书面材料报厅政策法规处。
  第二阶段:整理上报阶段(8月31日至9月20日)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初步清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整理分析,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建议纳入立法规划等意见,报厅务会议审定。厅务会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厅务会议审定结果,形成我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正式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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