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
无。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
(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试运行报告。
(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
1.受理单位: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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