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
无。
三、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
1.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2.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3.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
1.审批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凡在本市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范围内(3C认证、防盗安全门除外)的每种型号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到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进行生产登记许可审批,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四、有固定的规模化生产场地;
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无。
许可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申办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