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正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
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设备和人员素质情况);
5.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原件;
6.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7.符合法定要求的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8.企业简介。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
(二)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交与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及应向何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受理,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转交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技防管理处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主管民警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人。
(1)现场核查。企业规模、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情况的核查,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2)产品抽样、封样。对申请的批量生产的每种型号专用技防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型式检验随机抽样、封样,由申请企业负责将存封样品送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3)对申报材料、现场考核、产品型检合格的企业,经办人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可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
(4)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意见后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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