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列入市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领导、督查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监控措施,并在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实行挂牌。
(7)凡列为市级监管并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销号摘牌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对己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已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的销号摘牌。
(8)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已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每月5日前将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道路照明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各类伤亡事故情况报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当月事故情况及与上月对比、今年以来局系统各类事故情况及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今年以来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各行业(单位)各类事故的伤亡人数。
(3)做好事故情况对比分析,内容包括:今年以来各类伤亡事故伤亡总数占市政府控制指标的百分比;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特征分析等。
(4)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故上报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5)加强对事故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发现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4.公用事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加公用事业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1)公用事业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2)公用事业政务信息是指公用事业局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以上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3)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用事业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公用事业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公用事业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4)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公用事业政务信息:①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公用事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公用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②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办事程序、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其处理情况。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④公用事业机构和人事方面。公用事业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用事业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⑤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公用事业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⑥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公用事业政务信息。
(5)下列公用事业政务信息免于公开:①属于国家秘密的;②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损害的;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公民生命安全的;⑥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⑦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