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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教师工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发、财政专户统管、银行代发、直达教师个人的办法。各地要从2002年1月开始,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教职工工资标准实行“三步走”的办法,即2001年底以前发齐四项基本工资;2002年上半年将近几年工资调整中提高的部分纳入应发工资之列;2002年下半年起,有条件发放政策性工资津补贴的地方,应将津补贴纳入应发工资之列。坚决纠正向中小学生收费解决教师工资的做法。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

  对教师工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在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按时将教师工资资金拨付给银行,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汇入教师的个人工资账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学校,在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和人事部门核批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实行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包干,由学校提出教职工工资发放办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财政、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级财政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教育经费政策,强化基础教育经费管理

  (一)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的要求,落实财政教育拨款投入。

  市、县、乡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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