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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应按规定比例落实国家、省“贫九”工程、素质教育配套工程、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等专款的配套资金。
(二)从2002年起,还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征收。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严禁由学校通过学生代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安排意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偿还“普九”债务和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保证退养民办教师的待遇落实。
继续对企业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对在本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生产经营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征范围和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不能只征主税。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实行分级征收、统筹使用。区税务部门征收区属企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市提取30%,用于高中阶段学校和大学的建设,其余由区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属企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属学校的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政府审定,主要用于添置教学设施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均属教育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支付公办教师工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对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对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经费不足的,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城区、城镇学校建设资金不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政府可以决定依法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教育集资必须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平调,不得从中提取征收手续费和政府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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