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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中小学校收取的杂费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要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教材价格下调或免费提供等配套措施到位的基础上,要实行“一费制”。其它地区的中小学继续执行学期一次性收费制度。适当放开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各地对高中收费一律不得征收政府调控基金。从2002年起,各地中小学收费一律暂不纳入“零户统管”的范围。中小学正常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管费用,有关部门应一律免征各种费用,也不得用于解决教师待遇、基本建设等其他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到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要事先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罚款决定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管理。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入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抽查,对违规违纪人员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各县(市)、区年度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五)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5-10%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建设。市区及县(市)城关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要将学校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规划、预留控制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与小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相适应的学校;或者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资金的5%缴纳基础教育配套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学校建设。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经费,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教育电视节目的设备,大力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学校自筹经费装备多媒体教室、建设校园网的,须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按实际运作成本适当向学生收取上机费。收费学校和收费标准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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