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修缮。
(八)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所捐资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并予以宣传表彰。对于捐资数额较大和巨大者,可立碑或命名以资纪念。
(九)实行对口支教制度。每个市直单位、城区和平原县(市)对口支援贫困乡镇或学校,重点帮助加强学校建设,资助贫困学生入学。市人民政府加强督办,并将对口支教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支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市直各单位驻农村的工作队,也要将援助所驻乡镇的教育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落实。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普九”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普九”债务(包括“普九”期间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建设教学用房、师生生活用房、活动及运动场地、添置大型或批量的教学施备等所欠下的债务)应由举办学校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偿还,不得由学校负担“普九”债务。乡(镇)合并前的“普九”债务,由乡(镇)合并后的办学责任单位承担。县级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对“普九”债务逐校进行清理,制定逐年偿还计划,力争“十五”期间基本还清“普九”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按省定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普及义务教育,方便群众子女就近入学而必须设置的初小和教学点,应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教师编制。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确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定期核编、滚动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职工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的地方,要考虑学生入学高峰期的需要,保证普及程度,按照中小学的合理规模确定教职工编制。在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总额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教职工人员编制,精减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进编,精简、压缩中小学现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于超编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三年内逐步分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