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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县(市)共同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招生、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职务评定、教龄计算、调动、参加教研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要予以表彰。按照《襄樊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1999]34号)的要求,落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风险保证金制度。

  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分离后,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辖区内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鼓励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办法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教育资产,任何单位(包括企业)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企业办中小学的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教育资产不被转移和流失。

  开展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公办学校改制要控制数量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改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省统一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可以由投资方在学校管理下经营,设施归学校所有,实行定期有偿服务。

  七、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职能,将闲置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调剂用于普通教育。各地要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兼顾规模效益和方便就近入学,不能盲目精简学校。市区老城区的教育资源要合理利用,新城区要注重学校规划。各地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襄政办发[2001]79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撤并学校的债权、债务问题。调整后被停办学校的教育资产,要充分考虑农村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勤工俭学的需要,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于不便调剂使用的教育资产,可以采取拍卖、置换等方式处置,将处置后的财物全部用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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