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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公告栏、信息岗、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3、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4、在鄂西北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分市场,为失业、下岗人员组织专场招聘会。
5、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开展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就业。
(六)技能培训援助
1、选择有市场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给予培训实体一定补贴的办法,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
2、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
3、实现职业指导、提供培训、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使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七)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援助要求: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校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2、《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①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②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③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④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3、对再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援助要求:
1、制定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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