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存放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
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九)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援助要求:
1、下岗职工出中心前,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前一个月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领回下岗职工出中心“证明书”,劳动保障部门将出中心名单分别抄送民政、财政部门,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入“低保”的审核工作,使其生活保障不出现空档。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3、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十)特困群体援助
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开展以上援助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援助要求:
1、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优先向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
3、指导街道、居委会定期专访这类人员家庭,掌握第一手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在6月底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集中时间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再就业特困家庭和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造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再就业计划。根据本辖区再就业特困家庭和人员的登记数量与劳动力供求状况,认真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市直采取牵头单位分片包干的办法,分头实行“四定”管理。
(三)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真正落买到户、到人。要开展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帮助特困人员树立自强自立的市场就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再就业之路。要积极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项目、形式、时间,标准等与再就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再就业率。职业介绍要把特困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提供用工信息,优先推荐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对于非正规性再就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劳动保障代理业务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