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三所技校和再就业培训中心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对特困人员的免费培训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发[1998]10号、鄂发[1998]14号、鄂政发[2001]41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等文件规定的一系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使每个再就业特困户和特困人员都了解和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二)认真维护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对其乱罚款、乱收费。
(三)在为再就业特困人员办发《优惠证》时,加盖“困”宇红印,以引起各部门执法和服务人员的特别注意。
(四)税务、工商、公安、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城建、物价等有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再就业特困人员有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举报。
六、组织领导
再就业援助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经贸、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实施,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贯彻和实施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具体政策、工作和服务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的责任,随时掌握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见成效。
经贸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夫妻双方和一家多人不能同时下岗的政策规定,尽可能地招聘录用再就业特困人员。
财政部门要对促进再就业经费作出安排。
民政部门要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加快社区建设,开辟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工商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实行优惠照顾办法,通过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对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结对帮扶活动”。
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落实减免税费的政策。
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纳入“送温暖工程”和“5311工程”,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给予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