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6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的,统一认识
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为指导,在前阶段清理整顿加油站违规建设、违法经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做好宣传,集中时间,全面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一是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气)站的现象,严厉打击加油(气)站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切实加强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气)站管理规范、建设有序、布局基本合理。三是推动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增强石油、石化企业竞争实力。四是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作好准备。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
(一)整顿违规建设、违法经营的加油站
1、对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2002年8月31日前要一律关闭。
2、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审批、登记加油站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其中既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又符合加油站规定条件,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所属企业建设以及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市经贸委初审报省经贸委审查,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