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或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在征求“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基础上,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于2002年12月31日前搬迁或关闭;列入搬迁建设的加油站,按照新建站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扩大占地面积。
4、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将现存成品油一次性地处理给我市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并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5、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为国道、省道等市内主要干道旁的加油站及城区内的加油站。
(二)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管理工作
1、抓紧编制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全市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委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征求“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所属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省经贸委进行综合评定、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上述工作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经贸委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完善有关加油(气)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保证加油(气)站的建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止加油(气)站盲目扩大规模,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新建加油(气)站,应按照全市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批准后,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2、全市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
3、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控制新站建设。全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加油(气)站发展建设规划,统一由“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全资和控股建设,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建加油站。新建加油站,必须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审批,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市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市经贸委要会同“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根据加油站的规模、经营状况、管理现状,对全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