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洪水地质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洪水地质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近日,我省大部分地区普降大到暴雨,部分地区引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由此产生的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安排部署,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洪水地质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环明传〔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发〔2010〕138号)一并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安排部署,把确保环境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科学调度,周密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继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要甄别分析各地上报的排查情况,结合平常掌握的情况,对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特别是要把化工、有色金属选冶等高危企业和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尾矿库等作为检查重点。

  三、切实做好应急工作。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站、省环科院等单位要安排好应急值班人员,做好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工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时刻待命,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我厅将统一调度,协同做好应急。保持与水利、气象、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确保第一时间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