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襄政发[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10月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几起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汲取教训,真正把江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切实强化责任,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范围,认真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从根本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消防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份指导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努力推进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消防工作“八项责任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加快市政消火栓、消防通讯、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县(市)要在2002年上半年前建成119调度指挥室,使之与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以及政府首脑机关联通,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组织扑救。平原县(市)要购置1台较大功率消防车,并按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破拆、抢险、救援、排毒器材,尤其要满足扑救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其它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温剧毒场所火灾所需装备。对市政消火栓建设要完成年度任务,2002年内全部还清“欠帐”,以后按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安装。要把消防站及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要下大力气解决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较大的中心城镇要根据需要筹备购置1台消防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