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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养老服务工作要纳入县(市)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培育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给信息。要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发改、土地、规划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按原支付渠道,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县(市)区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财政应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相应安排福彩公益金,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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