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对用房自建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5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经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按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镇海、北仑、鄞州、慈溪、余姚等地按市、县(市)区各30%和70%的比例承担;奉化、宁海、象山等地按市、县(市)区各50%和50%的比例承担;欠发达乡镇按市70%、所在县(市)区30%的比例承担。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租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并确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关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或服务用途。
3.改革和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的营利用于补充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设施建设和推动非营利性机构服务范围扩大、质量提升的政策,加强监管和政府调节,确保非营利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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