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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4.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优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6.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7.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执行养老机构负责人资格上岗制度,推进养老机构负责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执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全额补贴。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此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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