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民安置有关政策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除严格执行国家移民安置政策外,还要兼顾其他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务求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一)移民迁入安置地后,自取得安置地户籍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出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到移民个人后转移至安置村。市政府对接受移民的安置村,按1500元/人的标准补助村集体经济。在此基础上,各地可酌情对安置村集体经济再给予适当补助。
(二)移民生产用地按安置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全村耕地面积-机动地)/(全村现有农业人口+移民人数)]安排。移民承包土地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和当地实行二轮承包相同。安置地政府应及时为移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承包权证。
(三)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就近编入相应的村民小组。
(四)特定人员安置办法
高龄移民、鳏寡孤独及农村五保移民、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移民等特定群体,可在本人自愿、符合条件,书面申请、法律公证的前提下,实行无土安置。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按照浙江省、宁波市及安置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安排生产用地,由安置地政府按当地规定统一投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为至规划水平年(2013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高龄移民。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高龄移民,如在落户时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应自户口迁入次月起享受养老金。高龄移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缴费标准、养老金标准按安置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且养老金享受额度应不低于350元/月。
2.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集中供养安置的对象,为谋生无力、无依无靠、生活无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及五保人员。
3.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2008年4月28日起在企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未间断且稳定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