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完善我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十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后勤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综合统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随军家属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就业行政审批项目;拟订并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