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医疗保险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科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七)基金监督科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和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
(十九)劳动监察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县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二十)引进国外智力科(南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核拨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一)信访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督查、指导并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