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发、供、用电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运行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电力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对各项电力经济运行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努力化解电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二是要全力保证电力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严格实施《黑龙江省有序用电方案》,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确保重要用户和城乡居民可靠用电,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
二、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工作。各市(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发、供、用电的行政管理,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在开展电力执法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对于无证人员开展的执法检查,各企业有权拒绝并上报各地政府,由各市(地)工信委会同法制部门对无证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要以强化服务为出发点,在依法行政中,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各项电力行政许可事项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和处理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各发、供、用电企业要强化法制观念,坚决抵制行政乱收费行为,如发现行政许可收费事项,应立即向省、市政府法制办和工信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