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1年是我市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为弘扬劳模精神,展现劳模的时代风采,充分发挥劳模的带头、骨干和示范作用,激励和调动全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将评选表彰10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现将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全市工业、交通、城建、财贸、农林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职工;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国家机关及驻樊部队干部等。
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改革开放、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发展企业生产,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贡献的;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作出贡献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盈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十)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筹备工作,从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劳模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