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办法改革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44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办法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办法改革的意见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1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切实抓好保工资兑现、保社会稳定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2000年5月起,对市直财政供养范围内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办法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内容是:根据市编办下达的人员编制文件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政策核定的由财政负担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由市财政局按月将应发工资、离退休费拨付银行,通过微机管理系统分解记入个人工资账户,个人持存折或卡到银行网点或自动柜员机支取。
二、进入个人账户的工资构成按类别分为以下两种:
(一)在职人员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津补贴。
(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分为离休费或退休费等项。
三、市财政局选定专业银行作为市直发放工资的受托银行,并签订工资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受托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个人工资账户,配发工资存折和工资卡。工资存折可在受托银行网点办理通存通兑,工资卡可在受托银行柜员机上使用。工资未取部分由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
五、财政部门每月7日前将应发工资款足额拨付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工资款项到账后次日前分别计入个人工资账户。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单位人员增减及工资变动有关手续送市财政局备案,每月25日前到市财政局领回当月工资明细表,如有异议,于次月3日前反馈到市财政局(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