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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
  (三)达到新型墙体材料基准使用比例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返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对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违规办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三)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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