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生成盘点报表”中盘点数、“账簿管理”中结存数、“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库存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盘点报表”上互相签章。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进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对税务人员所存票证,帐表核对,打印“盘点报表”,进行清点核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同时税务人员要将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票款结报手册”信息及时录入税收票证管理系统。

  四、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三条 税收票款损失处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款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票款发现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或持票人员意外死亡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要造册登记,将毁损残票逐级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票证库房或办公室保险柜被撬及税收票证在征税过程中被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损失的税收票证名称、字轨、起止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通报毗邻地区,声明作废。经查确实不能追回的票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核销。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报经核销后进行销毁。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造成税收票证丢失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印花税票和定额税票按面额照价赔偿;

  (二)税收小额通用完税证、计算机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税收大额通用完税证每份赔偿300元;

  (三)丢失其他税收票证每份按50元赔偿;

  以上收取的赔偿金,要开具《税收罚款收据》并缴入国库;

  (四)丢失的税收票证如发现是盗卖、受贿、虚报损失和其他谋私行为的,要另立案、依法查处。

  五、助征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纳税人丢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参照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处理。

  六、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以及丢失的税收票证不及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七、凡发生票证损失案件的分局、税所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丢失税收票证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八、损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已进行赔偿处理的)由有权核销的税务机关核销。

  核销手续:税收票证损失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通报,声明作废,同时抄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过一定时间(通常半年)的查找,仍无法找回;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责任人按本办法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写出核销请示,由有权核销的税务机关做出处理;请示要附有通报、处理意见、责任人检讨书、赔偿罚款收据复印件等材料;有权核销的税务机关接到请示后,根据本办法做出批复;同意核销的税收票证均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批复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未结”栏上列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