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