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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成为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重要基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在职科技人员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条件的,市科委将择优资助。

第六章 考  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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