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运作模式和工作制度,提高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三方机制的影响力,切实发挥三方机制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吸纳工商联、行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创建工程,增强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十八)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的作用。企业要守法经营,高度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十个全面”的标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宽松友爱、乐观向上的企业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广大职工要诚实劳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增强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多作贡献。劳动关系双方要积极发挥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企业与职工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
(十九)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整合基层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充实基层服务平台协调劳动关系的力量,根据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解决所需费用。
四、建立创建工程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工程的重要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创建工程的统筹协调,细化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把创建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对创建工程所需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
(二十一)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外经贸、卫生、国资、地税、工商、安监、金融办、人民银行、工会、妇联、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介入处理突发事件,共同做好推进创建工程各项工作。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各示范点和企业创建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将创建工程与地方维稳综治考核挂钩,落实属地化责任原则。对达到创建工程标准的地区、示范点和企业给予高规格表彰,在信贷、技术研发和改造、企业上市、土地安排、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和企业家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