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征地拆迁必须合法、合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清,确需减免的应根据相关规范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简单以抄告单、领导批示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不得发生非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未报即用、未批先用等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负责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划拨)必须具有详细的规划条件、明确出让宗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对规划条件擅自变更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予以处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需依照规划条件变更的有关程序重新予以审定。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环节: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项目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投标、项目施工、工程变更、项目决算、竣工验收等。监督采用全程跟踪、重点督察、事中抽查、事后核查等方式进行。
1.全程跟踪。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委派会计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重点督察。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环节,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将派员督察,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廉洁。
3.事中抽查。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事后核查。项目竣工后,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二)建立项目终身负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