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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居民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是指遭受此次暴雨洪涝灾害的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含孤儿、孤老、孤残“三孤”人员)、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贫困户指因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家产冲毁、农作物绝收,缺粮、缺钱,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参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时间为2-3个月,自7月1日起计算。具体救助时限由各县根据本地受灾情况确定。

  (二)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因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

  参照我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做法,此次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1)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万元;(2)全倒房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救助。

  倒房重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农户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倒房重建工作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坚持合理规划、科学避灾,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坚决防止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切实增强农村住房的抗灾减灾能力。

  (三)其他专项救助

  1.农村低保。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及时保,应退及时退。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预支。

  2.临时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享受低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临时救助。

  3.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也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4.教育救助。对受灾困难群众子女考上大学、在普通高中就读和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的,要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其按时入学。省下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受灾家庭学生。各级政府要加大资助力度,确保救助工作到位。

  5.冬春救助。在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到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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