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综〔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
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环办〔2010〕57号)精神,我市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环保模范城为目标,以迎省运会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依据《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安静行动、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加大松花江污染防治力度,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工业园区区域功能规划。按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要求,对工业园区和郊区进行功能区划,划定各类行业生产经营区域,对清理的“退城入园、退城入郊”项目 ,进行整体规划实施统一搬迁。
2、实施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机械、塑钢、铝合金、铆焊、铁艺、喷漆、洗车、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汽车修理业等加工企业,解决由此类企业产生的废水、噪声、粉尘、振动、异味等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取缔居民区内、铁路沿线和城区出口周边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厂店分离,居民区内只允许经营活动,严禁生产加工行为,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搬迁出上述区域,“退城入园、退城入郊”。对拒不整改、搬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实施“三废”污染治理。集中整治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企业,废机油产生、收集处置企业,取缔城区内、铁路沿线和城区出口周边的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企业、废机油收集处置企业,实施“退城入园、退城入郊”,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搬迁出上述区域。对违法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和擅自开工生产的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废机油收集处置企业,给予吊销执照、没收生产设备、断水断电、拆除违章建筑、强制关停等处理。产生废机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废机油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