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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实施医疗废物污染治理。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管,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含诊所)进行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要求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随意倾倒,更不得进行买卖交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5、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环境监管,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对超标排放或构成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和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施行强制关停。
  (二)实施“蓝天、碧水、安静”行动。
  1、实施“蓝天工程”。取缔城市中心区内饭店散煤炉灶和浴池散煤锅炉,改用型煤锅炉或使用其它清洁燃料。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饭店、浴池,采取罚款、强制拆除散煤炉灶和锅炉、吊销执照、断水断电和关停等强制措施予以处理。对烟气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锅炉、窑炉及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给予行政处罚。取缔小锅炉房,对供热管网内的取暖锅炉一律实施并网改造。
  2、实施“碧水工程”。对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验收,集中整治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沿岸排污口,加强对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强化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的监测,及时掌握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加强对再生造纸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依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电镀企业全部迁出市区,“退城入园、退城入郊”,择地重建。
  3、实施“安静行动”。重点整治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各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将环保审批作为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开发单位要签订守法建设保证责任状,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措施,禁止在晚22时至早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负责物料运输和房屋拆迁的单位,要加强管理,按要求严格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采取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措施、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违法超时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建筑开发施工单位,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拆除污染设施、吊销行政许可、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整治娱乐场所噪声、振动污染问题,要求娱乐场所切实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开门、开窗经营,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吊销行政许可、强制关停。
  (三)强化对污染减排行业和污染治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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