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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和省驻市单位、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参与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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