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月度、季度分析和预测预警,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存在阶段性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和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暂停对该县(市、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减排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直至撤职,并取消该县(市、区)各级、各单位和所属企业一切评奖、评优。对污染减排工作不重视,导致减排任务完不成,出现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对污染减排工作措施硬、行动快,成效明显、超量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企业,市政府将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三、突出重点,抓好减排项目的实施
要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时建成投运及重点行业新建减排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现未投运的污水处理项目,要严格按照倒排工期节点要求,攻坚克难、确保按时投运。已投运的污水处理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增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要全面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规定,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市、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已开征污水处理收费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90%。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加强污水处理厂技术岗位培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