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在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确定的标准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