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因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复核鉴定;
(五)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执行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标准养护以及同条件养护、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六)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七)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九)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书和备案书;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等开工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
(三)发现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质量问题,可以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建设工程或者参建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参建责任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具体时间、方案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