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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部门负责“四气”项目的土地征收,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气田矿权的协调及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四气”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及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长输管道、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及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加装燃气设施的加装许可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验收。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汽车的审验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气”产业规划的编制;“四气”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实施与监督管理;“四气”商品量的年度分配计划上报、核实和监督管理。

  市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四气”行业发展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全省“四气”行业实行企业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从业资格条件:

  (一)有充足、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申请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申请项目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省级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县(市)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四气”企业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五)有业务熟练的专业管理团队和技术力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省领导组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专业培训证书;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必须有5年以上从业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企业燃气(含天然气、煤层气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30%;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20%。主要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消防、质监等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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