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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管[2010]52号)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发布后,对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2008年国家海洋局以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发布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作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该体系和规范基本涵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内容,较好地满足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决定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的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原则上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规范执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列用海类型提出面积界定意见:
  一、围填海用海
  根据《海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在具体操作中,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土地范围与填海确权范围不一致,造成填海部分不能完全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便于实际操作,其填海内界址线以自然岸线或现代人工岸线为界,外界址线以围堰、堤坝的坡顶线为界。围堰、堤坝的坡顶线至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部分作为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的界址确定也可参照执行。
  二、修造船舾装码头港池用海
  为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修造船舾装码头使用实际,其码头港池用海外缘线可按2倍船宽界定。
  三、温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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