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6.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市外企业将总部迁至本市并上市的,均按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7.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或亩均纳税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五、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18.设立安庆市产业承接引导基金,引导符合示范区规划的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发展。

  19.构建安庆示范区共建共享机制,各行政区域相互引荐市外投资主体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建设合作园区、产业项目的,产生的绩效考核指标,全额计算到引荐单位。由此产生的税收收入等地方所得部分实行财政分成,投产后十年内引荐方与项目落地开发区按3:7的比例分成。

  20.加强市区产业布局统筹领导和协调,建立科学高效严格的产业及项目准入制度。因产业统筹布局需要而进行空间选址调整的项目,相关利益分配,参照共建共享机制执行。

  21.建立安庆集中区项目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区内项目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无偿代理。

  22.积极探索安庆集中区市场化、多元化、开放式运营模式,同时,赋予安庆集中区统筹推进机构相应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六、规范环保准入条件

  23.对符合一定条件、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如所在区域已通过规划环评,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境现状基本相同的局部区域,项目环评时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共享。

  24.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程序,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功能相同的环保设施排放口,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审批环评报告书缩短为10个工作日(化工等环境敏感类项目可延长为20天)、报告表缩短为5个工作日、登记表缩短为2 个工作日。

  25.新建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将对其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

  七、附则

  26.安庆示范区范围包括含八县(市)三区的安庆市域全境;安庆集中区范围包括安池铜产业集中区安庆园区以及枞阳园区规划界定区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