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7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七日
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民政部《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
(一)行政区划地名标志,指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地名标志。
(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指山、峰、岭、岗、河、湖、泉、溪、洞、滩、冲、矶、山地、丘陵、地形区等地名标志。
(三)居民地地名标志,指道、路、街、巷、居民区、楼群(门、户)、集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
(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标志,指铁路(线、站)、公路、桥梁、交通站点、水库、发电厂、输变电站;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和单位等地名标志。
(五)建筑物地名标志,指以地名冠名的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
(六)开发区、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农场、林场、矿山等地名标志。
第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度。
(一)县(区)、乡镇界线上设置的标志,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区中的地名标志,路、街、巷、广场名称标志由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居民区楼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沿街门牌(楼号)、临街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市、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