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规章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县、区和乡、镇要因地制宜制定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与考核办法。各相关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要制定完善河道管护保洁的村规民约,规范农村河道的日常管理、保洁等行为,细化管护措施,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
(三)统筹落实农村河道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人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水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各县、区和乡、镇要明确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办事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每条农村河道、主要干沟渠长效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涉及多家管理单位,要有明确的责任区段划分。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开展,统筹落实农村河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网络。
(四)切实保障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经费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解决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费用。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县(区)、乡(镇)和村三级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县、区河道长效管理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办法附后)。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保障河道长效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可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必要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经费投入。
(五)严格加强农村河道长效工作的督查考核。为确保农村河道长治久清,自2011年起,实行全市农村河道管理定期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各县(区)、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市级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