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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等十二个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若干规定》,全面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轮流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的或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管;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监管;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管;消防支队负责企业消防设施安全的监管;教育局负责校园校舍安全的监管;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监管;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管;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运营的监管;劳动局负责行业用工的监管。各级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并要将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五、提高门槛,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生产、安全技术的有关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要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发改委、经委、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住建及供电等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安全许可、爆炸物品许可、环境评价、营业执照、选址和电力供应等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程序,严把准入审批关。
  六、加大力度,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十二个行业的每一个企业都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隐患排查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二个行业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由责任部门牵头,针对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工作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体制、责任制度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排查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坚持落实好隐患排查的治理分级制度、责任制度、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分析制度、“一患一档”制度、申报与零申报制度、公示制度、检查督办制度、评估和销号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通过严格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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