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力度,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和演示活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继续做好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完善并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抓紧对濒危古建筑、古民居的抢救维修工作。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加强文物旅游景区景点文物维修、陈列展览和硬件设施建设。正确处理好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旅游业的关系,坚决制止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
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区)、乡镇和社区(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分级推进,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文化利益的建设项目,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化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骨干群体,推进青海大剧院建设项目,加快实施西宁市图书馆、博物馆、市群众艺术馆、文物库房、西宁文化传媒大厦等建设工程。
--县(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三县公共图书馆、各县(区)文化馆建设要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影剧院,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区)建设博物馆。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适当规模的影剧院。行政村要建设包含农家书屋(村图书室)在内的文化大院,并根据需要配置规模适当的活动场地。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要纳入城市规划,提升档次、设施配套、功能完善、便利居民。要在城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规划建立党报阅报栏。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健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完善服务公示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程序,认真做好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和内容讲解等工作,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尽可能做到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机关、企业、学校的文化设施尽可能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文化服务。对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半价开放。政府投资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要充分发挥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以及城市公园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
(三)鼓励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对具有西宁地方民族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要结合扶持发展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多生产独具特色、品质优良的文化产品。政府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组织实施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重点抓好文学、戏曲、剧目、广播影视剧、歌曲和文艺类出版物创作生产,进一步加强题材规划,努力在地方特色题材、民族民俗题材、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农村题材、少年儿童题材创作方面取得新突破。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增加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为“三农”服务的资源总量,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