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 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 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发现地质灾害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2. 速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