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投入,重点支持燃煤锅炉、电机系统等技术先进成熟、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和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利用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各县市区也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要加强对重点节能工程的监管,凡使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9月底前应完成的在建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融资、供电、供水等方面的协调服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企业倒排工期,9月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对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单位,责令停产改造。以上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六)加强全社会节约用电。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一律关闭;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以及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光源产品,在城市建设和城区路灯改造中应一律采用节能型灯具。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公共机构带头节电、节水、节油,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以上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有关县市区和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限产措施。市统计局要加强能耗指标统计、监测,及时公布各县市区能耗指标。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要于每月12日、27日前,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能耗指标。各分包单位一把手要亲临分包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帮扶,积极督促有关县市区和所属高耗能企业,确保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并于每月12日、27日前,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分包县市区督导帮扶情况。
(二)实行节能预警调控半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月10日、25日前,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调控效果。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15日、30日前,向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市节能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