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滁州市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依法规范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过程中的行为,履行政府统计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每年有重点地针对1至2个行业,抽取10%左右的县(市、区)进行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
第三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后的对象,在适当时间进行回访。
第四条 巡查对象,指市统计局对县(市、区)统计工作及其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巡查主要内容:
(一)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1. 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 统计信息化和数据库建设情况;
3. 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4. 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和泄密的行为;
5. 统计依法行政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统计报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6. 是否存在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7. 对网上直报报表的催报、审核和核实的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