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调查对象:
1. 是否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2. 是否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5. 是否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行为;
6. 是否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7. 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必要时邀请市人大财经委、监察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抽调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送达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 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 召开座谈会并发放调查问卷;
3. 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 查阅有关历史资料;
5. 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 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应当向市统计局党组提交巡查报告。
第八条 巡查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巡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巡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巡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巡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登记保存巡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巡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